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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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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執行職務時,知有本條例
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規定之情事者,應
自行迴避
,並以書面通知聘任機關及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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