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董事、監事執行職務時,知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聘任機關及內政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