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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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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財產上利益。
  2. 2.前項所定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3. 3.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條例所定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這表示監事、董事及其關係人所獲得的利益不僅限於財產方面,也包括其他非財產方面的利益。 2. 第二項對財產上利益進行了具體的解釋。根據該項列舉的四個子項,財產上利益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或其他財產上的權利,以及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可以以金錢交易取得的利益。 3. 第三項針對非財產上利益進行了解釋。非財產上利益指的是有利於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以及其他類似的人事措施方面獲得的利益。 這些解釋來自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本身,而且與該條例的相關法律規定相符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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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前項所定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