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 前項所定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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