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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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條例所定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這表示監事、董事及其關係人所獲得的利益不僅限於財產方面,也包括其他非財產方面的利益。 2. 第二項對財產上利益進行了具體的解釋。根據該項列舉的四個子項,財產上利益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或其他財產上的權利,以及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可以以金錢交易取得的利益。 3. 第三項針對非財產上利益進行了解釋。非財產上利益指的是有利於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以及其他類似的人事措施方面獲得的利益。 這些解釋來自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本身,而且與該條例的相關法律規定相符合。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非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債權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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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