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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董事、監事依前三條規定迴避者,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事項之討論、審議、表決及決定,並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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