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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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依前三條規定迴避者,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事項之討論、審議、表決及決定,並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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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第 6 條,當董事或監事根據前三條規定需進行利益迴避時,他們不得參與與自身利益相關的事項的討論、審議、表決和決定,並且必須停止執行相關職務。 這一條款旨在確保董事和監事在與其個人利益有關的事項上保持公正和客觀。這意味著他們不得干涉或影響任何可能對其自身或其關係人產生利益衝突的決策。如果有這樣的利益衝突存在,他們必須遵守迴避規定,並停止執行相關職責。 舉個例子,假設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或監事有參與決定中心選擇的供應商或合作夥伴的利益,或與其關係人有商業往來。根據第 6 條的規定,這些董事或監事將被要求遵守迴避規定,並停止參與相關事項的討論、審議和表決,以確保公正和透明的決策過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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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