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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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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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第1條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制定。根據最新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如下:「前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1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根據這個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機關(構)應根據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的人數來計算其員工總人數和進用身心障礙者的人數。如果義務機關(構)的員工員額被核定為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則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中。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規
- 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8-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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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