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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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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第1條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制定。根據最新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如下:「前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1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根據這個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機關(構)應根據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的人數來計算其員工總人數和進用身心障礙者的人數。如果義務機關(構)的員工員額被核定為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則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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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