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11.13
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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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所稱勞工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指內政部主管並依公司法成立之公司;所稱關係企業,指事業機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創新研發、人才培訓、引進技術等獎勵或補助時,主管機關得列為優先獎勵或補助對象。
主管機關獎勵方式如下:
一、頒給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得會同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公開表揚。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機構,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得準用前三條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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