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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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創新研發、人才培訓、引進技術等獎勵或補助時,主管機關得列為優先獎勵或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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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第5條規定,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創新研發、人才培訓、引進技術等獎勵或補助時,主管機關可以將其列為優先獎勵或補助的對象。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內政部所公布的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第5條之規定是要求符合前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出獎勵或補助申請時,主管機關可以將其列為優先獎勵或補助的對象。這表示在評估獎勵或補助的申請時,主管機關有權根據一定的標準和條件,將這些符合要求的事業機構列為優先考慮的對象。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企業是符合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的要求,並且該企業正在申請獎勵或補助,根據內政部的裁量權,地方政府可以將這家企業列為優先獎勵或補助的對象,給予更高的優先度和支持。這有助於鼓勵企業積極就業身心障礙者,同時也促進了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和社會融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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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