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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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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機構,由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後提供身心障礙者特質之認識、工作能力評估、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分析、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職業安全衛生等輔導措施或經費補助。
  2. 2.前項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時,應同時副知事業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轉請勞工主管機關進行評估,並提供一系列的輔導措施或經費補助給符合第4條第1項規定的事業機構,包括身心障礙者特質之認識、工作能力評估、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分析、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職業安全衛生等。 2. 根據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當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進行評估時,除了評估身心障礙者的工作能力外,也應評估事業機構的副知事業機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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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第 6 條規定:「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機構,由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後提供身心障礙者特質之認識、工作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