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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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成立關係企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 一、投資關係企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事業機構與成立之關係企業預定僱用或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以上。
- 2.前項相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書。 二、股東名簿或其他投資相關證明文件。 三、已僱用身心障礙者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僱用證明及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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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第4條規定了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並僱用身心障礙者的相關規定和申請程序。根據該條第一項,事業機構如果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就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 1. 投資關係企業的金額達到新臺幣五十萬元。 2. 事業機構與成立的關係企業預定或實際僱用的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到三人以上。 根據第二項,申請時需要檢具以下相關文件: 1. 申請書。 2. 股東名簿或其他投資相關證明文件。 3. 已僱用身心障礙者的勞工保險投保證明、僱用證明和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4. 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鼓勵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並積極介紹和進用身心障礙者。這樣的政策措施可以提高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並促進社會的多元和包容。
- 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8-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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