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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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指內政部主管並依公司法成立之公司;所稱關係企業,指事業機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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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本辦法中所指的「事業機構」和「關係企業」的含義。根據該條,「事業機構」特指由內政部主管並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而「關係企業」則指事業機構持有其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的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A公司是一個由內政部主管並根據公司法成立的事業機構,並且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三分之一以上,那麼B公司就可以被視為A公司的關係企業,根據本辦法的規定,A公司在僱用身心障礙者方面需要遵守相關規定。
- 公司法法規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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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