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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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所稱勞工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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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第 2 條,該法規中所稱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而勞工主管機關則為勞動部。根據這項法規的規定,內政部負責監督和管理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的相關事宜,而勞動部則負責勞工相關事務的監督和管理。這些主管機關的職責是確保事業機構遵守相關法規,並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的權益保護和促進。儘管上述法條中並沒有提到具體的案例或範例,但這些機構的責任包括指導、協助和督促事業機構確保其合法雇佣身心障礙者的義務得到充分履行。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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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