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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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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機構,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得準用前三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第8條,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機構可以適用前三條規定。這意味著當一個事業機構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時,它成立的關係企業可以適用前三條的規定。具體而言,這些規定可能涉及輔導、獎勵和支持事業機構在僱用身心障礙者方面的努力和行動。根據這些規定,事業機構可以參考和使用相關資訊和政策來提供相應的支援和協助,確保身心障礙者在就業上的平等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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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第 8 條規定:「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機構,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得準用前三條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