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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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二款所定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規定如下: 一、依本法實施土地使用管制前,符合原區域計畫法規定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交通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及得為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二、依本法實施土地使用管制後,符合本法規定之建築用地、產業用地、農業設施用地、礦石用地、遊憩用地、交通用地、殯葬用地、宗教用地、能源用地、環保用地、機關用地、文教用地、衛生及福利用地、特定用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可建築用地。
- 2.前條第二款所稱非可建築用地,指前項第二款所定使用地外之其他使用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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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如下: 1. 前條第二款所定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 - 依本法實施土地使用管制前,符合原區域計畫法規定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交通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及得為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依本法實施土地使用管制後,符合本法規定之建築用地、產業用地、農業設施用地、礦石用地、遊憩用地、交通用地、殯葬用地、宗教用地、能源用地、環保用地、機關用地、文教用地、衛生及福利用地、特定用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可建築用地。 2. 前條第二款所稱非可建築用地,指前項第二款所定使用地外之其他使用地類別。 根據這條法規,該法規定了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的範圍,在實施土地使用管制前和實施土地使用管制後的不同情況下所符合的建築用地類別。同時,非可建築用地則指除了第二款所定使用地類別以外的其他使用地類別。 參考資料方面,我們可以參考《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以及相關的法令法規和法律解釋。並且根據這些法令法規,提供一個範例,比如我們可以舉辦某個地區的建築用地符合建築使用規定,因此被認定為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獲得補償。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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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