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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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4條規定,適用對象除了墳墓按照第9條規定辦理補償外,還包括以下情形,應給予遷移補償費給遷移義務人: 一、遷移土地改良物。 二、遷移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 三、遷移水產養殖物或畜產。 四、遷移人口。 五、因遷移而停止營業。 該補償費的計算方式按照附件一至附件七的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查估並確定補償額度。 例如,如果因為國土計畫管制需要遷移一塊土地上的改良物,比如一個建築物或者農田設施,那麼遷移義務人就可以申請遷移補償費。該費用的計算方法和具體補償金額,將根據當地主管機關的評估結果來確定。
-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義務人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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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