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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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如下: 一、土地改良物:包含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 (一)建築改良物:為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二)農作改良物:為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與其他植物及水利土壤之改良。 二、人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遷移前,於該處所實際居住,並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人口。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 三、停止營業:原合法營業之建築物、設施無法營業或營業規模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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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該條第一項第一款指出,土地改良物包括建築改良物和農作改良物。根據提供的資料,建築改良物指的是附著於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工事,而農作改良物則指的是附著於土地上的農作物、其他植物,以及水利土壤的改良。 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第四款和第五款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針對這兩款進行逐條解釋。 根據以上資料,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5條主要是針對土地改良物和人口的定義進行了規定,以便在相關補償事宜中使用。
- 改良物名詞
- 農作改良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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