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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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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遷移義務人,規定如下: 一、土地改良物: (一)建築改良物:為建物登記簿謄本記載之所有權人;未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者,得參採稅捐稽徵機關發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或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佐證文件認定之;工事者,依實際使用情形認定之。 (二)農作改良物:為耕作人或實際使用人。 二、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為實際使用人。 三、水產養殖物或畜產:為實際使用人。 四、人口:為遷移人口之戶長。 五、停止營業:為營業事業之負責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了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的遷移義務人。具體規定如下: 一、土地改良物:對於建築改良物,遷移義務人為建物登記簿謄本記載之所有權人。對於未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的情況,可以參考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房屋稅籍證明書或其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的佐證文件。對於工事改良物,則根據實際使用情形來認定遷移義務人。 二、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遷移義務人為實際使用這些物品的人。 三、水產養殖物或畜產:遷移義務人為實際飼養這些物品的人。 四、人口:遷移義務人為遷移人口的戶長。 五、停止營業:遷移義務人為營業事業的負責人。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6 條,我們無法針對其進行逐條釋義,因為問題中沒有提供第 6 條的內容。然而,我們可以根據第四條第一項的描述,將遷移義務人的相關規定應用於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的第 6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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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6 條規定:「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遷移義務人,規定如下: 一、土地改良物: (一)建築改良物:為建物登記簿謄本記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