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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 13 條

  1. 申請人應依造地施工計畫施工,監造單位應於施工期間,依造地施工計畫監造及查驗施工品質,並依工程進度,製作監造週報表及監造月報表(如附件四及附件五)。
  2. 主管機關於施工期間,得實施檢查。實施檢查時,申請人及監造單位應備妥前項監造週報表、監造月報表與下列項目施工前、施工中及完工後之航拍影像或照片等資料到場說明: 一、海堤定線。 二、海堤斷面變化處。 三、過堤排水箱涵埋設。 四、分期分區之分隔堤。 五、潮口封堵。 六、堤防胸牆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作業。 七、抽沙作業。 八、填埋作業。 九、回填區排水設施。 十、海岸防護設施。 十一、其他重要工程重點項目。
  3. 主管機關發現有不符合造地施工計畫或有引起公害之虞者,應令申請人限期改善、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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