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1.申請人應依造地施工計畫施工,監造單位應於施工期間,依造地施工計畫監造及查驗施工品質,並依工程進度,製作監造週報表及監造月報表(如附件四及附件五)。
- 2.主管機關於施工期間,得實施檢查。實施檢查時,申請人及監造單位應備妥前項監造週報表、監造月報表與下列項目施工前、施工中及完工後之航拍影像或照片等資料到場說明: 一、海堤定線。 二、海堤斷面變化處。 三、過堤排水箱涵埋設。 四、分期分區之分隔堤。 五、潮口封堵。 六、堤防胸牆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作業。 七、抽沙作業。 八、填埋作業。 九、回填區排水設施。 十、海岸防護設施。 十一、其他重要工程重點項目。
- 3.主管機關發現有不符合造地施工計畫或有引起公害之虞者,應令申請人限期改善、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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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13條,申請填海造地的人應按照施工計畫進行施工,監造單位則應在施工期間根據施工計畫進行監造和檢查施工品質,並按照工程進度製作監造週報表和監造月報表。主管機關有權在施工期間進行檢查,申請人和監造單位應準備監造週報表、監造月報表,以及航拍影像或照片等資料用於現場說明,包括海堤定線、海堤斷面變化處、過堤排水箱涵埋設、分期分區之分隔堤、潮口封堵、堤防胸牆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作業、抽沙作業、填埋作業、回填區排水設施、海岸防護設施和其他重要工程項目。如果主管機關發現有不符合施工計畫或可能引起公害的情況,應要求申請人在限期內改善、停工或拆除;如未按期處理,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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