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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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了在填海造地施工前或施工期間需要變更申請人或承造人或監造單位時應提交的相關文件,以及變更後的申請人需要承擔原申請人因造地施工許可而產生的權利義務。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在提出變更申請時,需要檢具造地施工計畫、變更前後申請人名冊以及變更理由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另外,如果需要變更承造人或監造單位,則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在一個具體範例中,假設甲公司在填海造地施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了許可,但在施工期間,甲公司因故需要變更承造人,根據第15條的規定,甲公司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變更承造人的相關文件,例如變更前後承造人名冊和變更理由書,以申請許可。主管機關在審核過程中將評估變更的合理性和對施工計畫的影響,並根據評估結果作出相應的決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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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