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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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施工期間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申請人有責任進行緊急應變處理;如果造成損害,應根據填海造地施工計畫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辦法處理: a. 對海岸地區已有的設施或相關權利所有人造成損害。 b. 影響鄰近地區的安全和海岸生態環境。 2. 如果對於前項緊急應變處理責任的歸屬存在爭議,主管機關將進行協調並指定負責進行應變處理的人。 3. 如果申請人未按照前兩項規定進行緊急應變處理,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 舉例來說,如果在填海施工期間,施工對附近已有的海岸設施或相關權利所有人造成損害,申請人就應該立即進行緊急應變處理,並按照填海造地施工計畫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辦法進行賠償。如果對於應該負責進行應變處理的責任歸屬有爭議,主管機關將進行協調並指定負責進行應變處理的人。如果申請人未按照前兩項規定進行緊急應變處理,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
- 損害賠償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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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