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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 16 條

  1. 1.施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負緊急應變處理責任;如有發生損害,應依造地施工計畫所載損害賠償辦法辦理: 一、對海岸地區既有設施或相關權利所有人造成損害。 二、影響鄰地安全及海岸生態環境。
  2. 2.前項緊急應變處理責任歸屬有認定疑義時,由主管機關協調指定責任歸屬進行應變處理。
  3. 3.申請人未依前二項進行緊急應變處理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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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施工期間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申請人有責任進行緊急應變處理;如果造成損害,應根據填海造地施工計畫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辦法處理: a. 對海岸地區已有的設施或相關權利所有人造成損害。 b. 影響鄰近地區的安全和海岸生態環境。 2. 如果對於前項緊急應變處理責任的歸屬存在爭議,主管機關將進行協調並指定負責進行應變處理的人。 3. 如果申請人未按照前兩項規定進行緊急應變處理,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 舉例來說,如果在填海施工期間,施工對附近已有的海岸設施或相關權利所有人造成損害,申請人就應該立即進行緊急應變處理,並按照填海造地施工計畫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辦法進行賠償。如果對於應該負責進行應變處理的責任歸屬有爭議,主管機關將進行協調並指定負責進行應變處理的人。如果申請人未按照前兩項規定進行緊急應變處理,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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