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工程完工後,申請人應填具完工申報書(如附件六),並檢附竣工書圖、照片及監造單位之竣工檢核表(如附件七),向主管機關申報完工。
- 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申報完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實施檢查。經檢查不合格者,應通知限期改正;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造地施工計畫完工證明,並一次無息退還開發保證金。
- 分期施工者,應分期申報完工,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得於工程部分申報完工並經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後,分期無息退還部分開發保證金: 一、造地施工計畫載明分期分區計畫且敘明施工期程較長。 二、工程本體非單一且可分隔。 三、分期分區計畫載明工程本體開發期程與完工驗收基準及方式。 四、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繳交開發保證金。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1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