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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 18 條

  1. 1.工程完工後,申請人應填具完工申報書(如附件六),並檢附竣工書圖、照片及監造單位之竣工檢表(如附件七),向主管機關申報完工。
  2. 2.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申報完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實施檢查。經檢查不合格者,應通知限期改正;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造地施工計畫完工證明,並一次無息退還開發保證金。
  3. 3.分期施工者,應分期申報完工,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得於工程部分申報完工並經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後,分期無息退還部分開發保證金: 一、造地施工計畫載明分期分區計畫且敘明施工期程較長。 二、工程本體單一且可分隔。 三、分期分區計畫載明工程本體開發期程與完工驗收基準及方式。 四、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繳交開發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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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了填海造地工程的完工申報程序和主管機關的檢查要求,以及分期施工的相關規定。 根據該條第1項,工程完工後,申請人應填寫完工申報書,並附上竣工書圖、照片和監造單位的竣工檢核表,向主管機關申報完工。這表示申請人必須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來證明工程的完成情況。 根據該條第2項,主管機關應在申請人申報完工之日起的30天內進行檢查。如果檢查不合格,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改正。如果通過檢查,主管機關將核發造地施工計畫完工證明,並無息退還開發保證金。這表示主管機關負責檢查工程的完工情況,如果合格,將發放完工證明並退還相應的保證金。 根據該條第3項,分期施工的工程需要按照以下條件進行分期申報完工,並經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後,可以無息退還部分開發保證金: 1. 造地施工計畫明確分期分區計畫並註明施工期程較長。 2. 工程本體不是單一的且可以分開。 3. 分期分區計畫明確工程本體的開發期程、完工驗收基準和方式。 4. 開發保證金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的本票或支票繳交。這表示分期施工的工程可以根據工期進行分期申報完工,並在每個階段通過檢查後退還相應的保證金。 以上資料來自「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可提供作為對該法條進行解釋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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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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