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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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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無法依使用計畫載明之預定完工日期完工時,申請人應敘明原因申請完工展期,除情況特殊且不違反使用計畫內容,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展延期間最長為一年,並以二次為限。屆期未完工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當工程無法按照使用計畫所載之預定完工日期完工時,申請人應詳細說明原因並提交申請延長完工期限。除非特殊情況且不違反使用計畫內容,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延展期限最長為一年,且最多只能延展兩次。如果在期限屆滿時工程還未完工,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工程的許可。 資料來源: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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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工程無法依使用計畫載明之預定完工日期完工時,申請人應敘明原因申請完工展期,除情況特殊且不違反使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