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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 9 條

  1. 造地施工計畫經審議符合第七條規定,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後九十日內一次繳交開發保證金,主管機關始得發許可。但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得免繳交開發保證金。
  2. 開發保證金應依工程總價計算,計算基準如附件二。
  3. 第一項開發保證金,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4. 申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繳交開發保證金者,主管機關應駁回造地施工計畫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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