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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 10 條

申請人應自發許可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開工,並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單位,將姓名或單位名稱、預定開工日期及預定完工日期(如附件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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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填海造地許可的申請人應在核發許可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內開始進行施工。在開工前,申請人應與承造人和監造單位一同提供姓名或單位名稱、預定的開工日期和預定的完工日期的相關資料,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這項規定確保了填海造地工程在核發許可後一定期限內能夠開始進行,同時要求申請人與承造人和監造單位共同提供與施工計劃有關的資料,以便主管機關能夠進行相關監督和管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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