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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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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自發許可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開工,並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單位,將姓名或單位名稱、預定開工日期及預定完工日期(如附件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填海造地許可的申請人應在核發許可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內開始進行施工。在開工前,申請人應與承造人和監造單位一同提供姓名或單位名稱、預定的開工日期和預定的完工日期的相關資料,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這項規定確保了填海造地工程在核發許可後一定期限內能夠開始進行,同時要求申請人與承造人和監造單位共同提供與施工計劃有關的資料,以便主管機關能夠進行相關監督和管理。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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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申請人應自核發許可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開工,並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單位,將姓名或單位名稱、預定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