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1.申請人因故無法開工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開工展期,展期期間最長為九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 2.未依前條及前項規定期限開工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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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人如果因故無法按時開始施工,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開工期限,展延期最長為九十天,但僅限一次。如果申請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主管機關將取消其許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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