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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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人如果因故無法按時開始施工,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開工期限,展延期最長為九十天,但僅限一次。如果申請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主管機關將取消其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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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