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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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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期間,巡佐教育稱為巡佐班,受教人員稱盡學員;警員教育稱為警員班、受教人員稱為學生;警長教育稱為警長班,警士教育稱為警士班,受教人員均稱為學警。 前項班級應以番號標明其期別。 專業教育比照前二項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問題涉及到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7條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教育期間的巡佐班和警員班的受教人員分別稱為盡學員和學生,而警長班和警士班的受教人員則統稱為學警。並且該條款還規定班級應以番號標明其期別。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的目的是給予初級警察受教育者相關的職業培訓,以使其能夠有效履行警察職責。參考資料中未提及與該條款直接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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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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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 7 條規定:「教育期間,巡佐教育稱為巡佐班,受教人員稱盡學員;警員教育稱為警員班、受教人員稱為學生;警長教育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