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 10 條(警察局之任務)
警察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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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勤務條例第 10 條明確規定了警察局的任務和權限。根據該條規定,警察局是負責監督和管理警察勤務的機構,並負責規劃、指揮、管理、督導和考核轄區內的警察勤務。此外,對於重要的勤務,警察局有權直接執行相關任務。這意味著警察局擁有對警務的整體控制權,可以確保警務的有效執行。 參考資料:警察勤務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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