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 11 條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五、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六、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的規定,警察勤務的方式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和備勤六種。具體內容如下: 一、勤區查察:警勤區員警在警勤區內執行家戶訪查方式的工作,主要負責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和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家戶訪查的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二、巡邏:根據指定的區域或路線,警察巡視該區域,主要目的是查察潛在的犯罪行為,預防危害的發生。同時也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和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三、臨檢:在公共場所或特定地點、路段,由警察進行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和有關法令賦予的勤務。 四、守望:在重要地點或事故多發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警察在指定位置觀察,擔任警戒、警衛、管制的工作。同時也接受報告、解答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和執行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五、值班:在勤務機構設置值勤台,警察在這裡值守,主要工作是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必要時,也可以站在門口觀察周圍的地區,擔任守望等任務。 六、備勤:警察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或者派遣到臨時勤務上。 以上是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對警察勤務方式的具體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