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 12 條
- 1.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
- 2.前項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但均以巡邏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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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2條的規定,警察勤務可分為個別勤務和共同勤務兩種形式。 個別勤務是指勤區查察,由警勤區的員警專責擔任。警勤區員警負責進行戶口查察和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這些任務是屬於特定的警區範圍內的工作。 共同勤務則包括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和備勤,這些任務是由服勤人員按照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的。在這些共同勤務中,巡邏是主要的勤務形式。 根據具體的情況,共同勤務可以根據服務人員的數量和轄區治安情況,採用巡邏和其他方式的互換,但巡邏仍然是主要的方式。 參考資料: - 警察勤務條例(最後修正日期:2021年7月1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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