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2條的規定,警察勤務可分為個別勤務和共同勤務兩種形式。 個別勤務是指勤區查察,由警勤區的員警專責擔任。警勤區員警負責進行戶口查察和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這些任務是屬於特定的警區範圍內的工作。 共同勤務則包括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和備勤,這些任務是由服勤人員按照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的。在這些共同勤務中,巡邏是主要的勤務形式。 根據具體的情況,共同勤務可以根據服務人員的數量和轄區治安情況,採用巡邏和其他方式的互換,但巡邏仍然是主要的方式。 參考資料: - 警察勤務條例(最後修正日期: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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