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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勤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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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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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巡邏、
臨檢
、守望、值班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
前項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但均以巡邏為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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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勤務機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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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勤務方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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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勤務時間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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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勤務規劃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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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勤前教育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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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勤務督導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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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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