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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 13 條(巡邏勤務之實施)

  1. 1.巡邏勤務應視轄區面積及治安、地理、交通情形,分別採用步巡、車巡、騎巡、船巡、空中巡邏等方式實施之。
  2. 2.巡邏勤務應視需要彈性調整巡邏區(線),採定線及不定線;並注意逆線、順線,於定時、不定時交互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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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3條的規定,巡邏勤務的實施方式包括步巡、車巡、騎巡、船巡和空中巡邏等方式。巡邏的具體方式應根據轄區的面積、治安、地理和交通情況的不同而有所調整。另外,在巡邏區域的劃分中,可以選擇定線和不定線的方式,並根據需要靈活地調整巡邏區域的範圍。此外,在執行巡邏任務時,巡邏人員應注意逆線、順線的巡邏,並根據需要進行定時或不定時的交替行動。 參考資料:《警察勤務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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