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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 14 條(機動隊之編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勤務機構因治安需要,得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運用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以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並得保留預備警力,機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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