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勤務機構因治安需要,得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運用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以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並得保留預備警力,機動使用。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4條,各級勤務機構可根據治安需要,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來運用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以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同時,機動隊也可以保留預備警力,以便在需要時進行機動使用。 參考資料: - 警察勤務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00007) - 警察勤務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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