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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14機動隊之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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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勤務機構因治安需要,得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運用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以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並得保留預備警力,機動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4條,各級勤務機構可根據治安需要,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來運用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以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同時,機動隊也可以保留預備警力,以便在需要時進行機動使用。 參考資料: - 警察勤務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00007) - 警察勤務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31)

相關函釋 1

  • 臨檢名詞
  • 查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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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勤務條例第 14 條規定:「各級勤務機構因治安需要,得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運用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勤務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