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 14 條(機動隊之編組)
各級勤務機構因治安需要,得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運用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以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並得保留預備警力,機動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4條,各級勤務機構可根據治安需要,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來運用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以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同時,機動隊也可以保留預備警力,以便在需要時進行機動使用。 參考資料: - 警察勤務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00007) - 警察勤務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3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