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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勤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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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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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
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
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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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勤務機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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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勤務方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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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勤務時間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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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勤務規劃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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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勤前教育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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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勤務督導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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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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