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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 15 條

  1. 1.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
  2. 2.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
  3. 3.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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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 15 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從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其中,從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其餘時間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來定。 2. 服勤人員每日的勤務時間原則上為八小時,但在必要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量延長。同時,每週要輪休全日兩次,但若有臨時事故發生,可以暫停輪休並待命服務。 3. 在延長服勤時間、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務時,應依情況酌予補假。 舉例來說,一位警察每日的服勤時間為八小時,從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然而,如果遇到特殊情況,例如發生重大犯罪案件或緊急事件,可能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直到任務完成。此外,他每週會有全日輪休兩次,但若突然發生緊急情況,可能需要取消輪休並待命服務。 參考資料:警察勤務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4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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