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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16服勤時間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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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2. 2.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
  3. 3.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6條的規定,警察的服勤時間應以勤四、息八為原則,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採取其他時間分配的方式。其中,聯合服勤時間可以進行互換,每次可調整二至四小時,但在特殊情況下,可縮短或延伸服勤時間。勤區查察時間則可以按照勞逸情形每日調整為二至四小時。此外,警察在服勤期間應保證每日連續八小時的睡眠時間,深夜勤務則不應超過四小時,但若有特殊任務則可以變更。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警察能夠在適宜的休息與工作時間之間進行調節,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和精神狀態能夠保持良好。警察的工作性質具有特殊性,需要在保障社會安全的同時也要保護自己的健康和安全。因此,這些規定的制定就是為了平衡工作需要和人員的身心健康。 參考資料: 1. 警察勤務條例 2. 警察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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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勤務條例第 16 條規定:「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勤務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