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 17 條
- 1.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勤務執行機構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備缺勤替班,並協助突發事件之處理。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 2.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如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三人至五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置二人者,得另採全日更替制;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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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7條,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勤務執行機構服務人員的編組、服務方式的互換和服務時間的分配應該進行妥善規劃,制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勤務時間連續銜接、勤務方式輪流交替、勤務量的調節、備勤警力的控制和人員進修或訓練時間的安排等事項。根據不同的需要,可以採取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的分班服務制度。如果勤務執行機構的人員人數為三到五人,可以採取半日更替制度;如果人數為二人,可以採取全日更替制度;夜間值班則改為值宿制度。 根據教育部法規選編資料庫《警察勤務條例修正條文釋義》的解釋,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勤務執行機構服務人員的編組、服務方式的互換和服務時間的分配,應根據勤務執行機構的實際需要制定相應的勤務基準表。勤務時間的連續銜接指的是不留下時間間隔,保證勤務人員的勤務時間連貫一致。勤務方式的互換則是指根據需要,使每個人都能輪流執行不同的勤務方式,以保證工作均勻平衡。勞逸平均和動靜均勻則是為了調節勤務人員的精力和體力,力求在工作和休息之間達到合理的平衡。經常控制適當的機動警力,以備缺勤替換和協助突發事件的處理,是為了確保勤務執行過程中的順利進行和應對突發情況的能力。最後,人員進修或訓練的時間安排則是為了提升勤務人員的專業能力和知識水平。 例如,根據臺中市警察局《警察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於勤務執行機構的服務人員編組、服務方式和服務時間的分配,應該妥善規劃,訂定相應的勤務基準表。以臺中市警察局為例,他們制定了《臺中市警察局勤務表》,根據該表,各警局和警所的警務人員根據需要進行輪班、輪替服務。 在勤務時間連續銜接的要求下,例如《高雄市警察局勤務規定》,要求警務人員勤務制度為一日夜班12小時工時,夜班人員可享有翌日補休。 而在勞逸平均和動靜均勻方面,《警察人員勤務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勤務人員勤務時間不得連續超過14小時,並應有適當的休息時間。此外,根據《新竹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要點》,勤務人員在辦公時間內應有午休時間,夜間勤務期間也應有夜休時間。 根據這些法規和相關文件,可以看出警察勤務條例第17條的目的是確保警務人員的勤務時間合理分配,並注意保護勤務人員的健康和工作安排的合理性。根據個別警察局和地方政府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具體的勤務規劃和執行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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