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務執行機構應依勤務基準表,就治安狀況及所掌握之警力,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並陳報上級備查;變更時亦同。
警察勤務條例第 18 條規定,勤務執行機構應根據治安狀況和掌握的警力,依照勤務基準表編排勤務分配表,並向上級報告備查。當需要變更時,也要進行相同的程序。 這條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確保警察的勤務合理且高效。勤務基準表是根據治安情況和可用警力來制定的,可以協助機構安排合理的勤務分配。這樣可以確保各個地區都有足夠的警力進行巡邏、監視和應對犯罪等任務。 範例:假設某個地區的治安情況較差,犯罪率較高,根據勤務基準表,該地區的勤務分配表可能會增加巡邏頻率和警力配置,以強化該地區的治安監控和應對能力。如果該地區的治安情況有所改善,根據勤務基準表,勤務分配表可能會進行相應的調整,以適應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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