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 19 條
警察局基於事實需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員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得將其警勤區擴大之,並另指派員警輪服共同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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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9條規定,當警察局在事實需要下需要單獨執行個別勤務和共同勤務時,可以指定分局、分駐所或派出所的警察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擴大其警勤區,並指派警察輪換執行共同勤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根據當前的需要調整警務的執行方式和範圍,以確保公共秩序的維護和社會治安的保護。一個具體的例子是,當特定地區發生治安問題時,警察局可以指派專門的警力負責該區域的查察工作,同時也可以調集其他警察輪流執行共同勤務的工作。這樣可以增加警察的反應速度和工作效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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