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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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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基於事實需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員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得將其警勤區擴大之,並另指派員警輪服共同勤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9條規定,當警察局在事實需要下需要單獨執行個別勤務和共同勤務時,可以指定分局、分駐所或派出所的警察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擴大其警勤區,並指派警察輪換執行共同勤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根據當前的需要調整警務的執行方式和範圍,以確保公共秩序的維護和社會治安的保護。一個具體的例子是,當特定地區發生治安問題時,警察局可以指派專門的警力負責該區域的查察工作,同時也可以調集其他警察輪流執行共同勤務的工作。這樣可以增加警察的反應速度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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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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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勤務條例第 19 條規定:「警察局基於事實需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員警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勤務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