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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局基於事實需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員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得將其警勤區擴大之,並另指派員警輪服共同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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