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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 20 條(專屬勤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局或分局設有各種警察隊(組)者,應依其任務,分派人員,服行各該專屬勤務,構成轄區點、線、面,整體勤務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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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 8 條 1. 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於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因應警察設備情況及警力需要,得集中機動使用,免設分駐所、派出所,將勤務人員集中於警察分局,編為勤務隊(組),輪流服勤。 2. 警察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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