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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警察勤務條例 第 20 條(專屬勤務)

警察局或分局設有各種警察隊(組)者,應依其任務,分派人員,服行各該專屬勤務,構成轄區點、線、面,整體勤務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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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勤務條例第 20 條規定了警察局或分局在設立各種警察隊(組)時應依其任務分派人員,並服行各該專屬勤務,以構成轄區的點、線、面,以便實施整體勤務。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勤務條例》第 20 條之規定,警察局或分局被要求根據各自的任務要求設立各種警察隊(組),並根據這些專屬勤務分派人員。這些專屬勤務的執行有助於建立起整體勤務的點、線、面,以確保警察單位對轄區的有效管理和維護公共秩序。 作為一個範例,根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總隊特設單位與派出所設置規定》,當需要在高雄市的地鐵系統內執行警務時,警察局設立了專門的捷運警察總隊,並根據捷運的特殊環境與需求,分派人員執行專屬勤務。這樣的專屬勤務設置使得警察局能夠更好地管理和維護捷運系統的安全和秩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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