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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 20 條(專屬勤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局或分局設有各種警察隊(組)者,應依其任務,分派人員,服行各該專屬勤務,構成轄區點、線、面,整體勤務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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