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 9 條(警察分局之任務)
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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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勤務條例第9條規定了警察分局的任務。根據該條規定,警察分局是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和考核轄區內各勤務執行機構的勤務實施的機構。此外,警察分局還負責執行重點性勤務。警察分局在履行這些職責時,將根據相關法律和法規進行監督和指導,以確保勤務的有效執行。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內容,可以推斷警察分局的任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規劃、指揮和監督警察巡邏、臨檢和其他與維持社會治安有關的勤務活動;確保警察人員遵從法律和法規,並妥善執行警察職責;執行有關犯罪調查、犯罪預防及其他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警察職權等。 以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為例,該法條規定了司法警察對於犯罪嫌疑者的調查職責和報告程序。根據該法條,司法警察需要立即開始對犯罪嫌疑者進行調查,並向相應的檢察官和前條的司法警察報告調查情況。該法條並沒有對司法警察的管轄區域進行限制。因此,根據這一法條的要求,無論犯罪是否發生在其所屬管區內,司法警察都具有協助調查犯罪的職責。 另一個與警察分局的任務相關的條例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該法條對警察的定義進行了明確規定,並包括警察機關和警察人員。根據這一法條的規定,所有種類的警察都具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司法警察身份,並被視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指的公務員。因此,無論是地方政府警察局轄下的各地區分局、刑警大隊還是交通隊、婦幼隊等,只要是擔任警察職務的人員,都具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司法警察身份,並擁有相應的警察職權和責任。 綜上所述,警察勤務條例第9條確定了警察分局的任務,包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和考核勤務執行機構的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這些任務在法律上得到了相應的支持,如刑事訴訟法第231條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等。根據這些法規,警察分局的工作涉及到犯罪調查、犯罪預防和維持社會治安等各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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