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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 8 條

  1. 1.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於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因應警察設備情況及警力需要,得集中機動使用,免設分駐所、派出所,將勤務人員集中於警察分局,編為勤務隊(組),輪流服勤。
  2. 2.警察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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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勤務條例第 8 條規定了警察機關在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的警務安排。根據該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可以根據警力需要和警察設備情況,集中機動使用警務人員,並不需要設立分駐所或派出所,而是將勤務人員集中在警察分局,編為勤務隊(組),輪流服勤。此外,警察局在必要時還可以設立警衛派出所,以執行特定地區的守護任務。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有效運用警務資源,以因應都市人口稠密或治安特殊區域的警務需求。例如,如果某個都市區域的人口特別多,而該區域的治安情況也相對較為複雜,警察機關可以根據警力需要,集中調度警務人員,並不需要在每個小區域都設立派出所或分駐所,而是在警察分局組織勤務隊(組),輪流前往不同區域執行警務任務。同時,在特定地區需要加強守護工作的情況下,警察局可以設立警衛派出所,以專門執行該區域的警衛任務。 參考資料: - 警察勤務條例,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8 - 警察勤務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3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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