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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 7 條

  1. 1.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2. 2.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3. 3.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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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 7 條: 1.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這表示警察分駐所和派出所是執行勤務的機構,負責規劃和執行所在警勤區的勤務,並進行監督。 2. 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這表示分駐所和派出所的設置標準由內政部警政署訂定。 3. 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這表示偏遠的警勤區無法與其他警勤區共同執行勤務,因此可以設立警察駐在所,由單獨的員警執行勤務。 根據以上解釋,警察勤務條例第 7 條規定了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的職責,以及設置標準和偏遠地區的特殊情況。內政部警政署負責訂定設置基準,並根據情況允許設立警察駐在所供單獨的員警執行勤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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