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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2. 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3. 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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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ss25844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設置分駐所、派出所,應備妥下列資料,進行利弊分析評估,經該管地方政府核准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一)轄區全般治安、交通等狀況。   (二)警力配置。   (三)勤務運作及成效。   (四)警用裝備器材配置。   (五)設置地點。   (六)轄境範圍調整對照圖。
ssss25844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分駐所、派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重新評估,規劃調整設置:   (一)警勤區數眾多且轄區工作繁重,顯難有效督導管理者。   (二)轄區各類案件急遽增加者。   (三)交通狀況複雜,難以全盤掌控者。   (四)因應轄區發展趨勢,認有必要者。   (五)行政區域調整,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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