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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勤區依下列規定劃分: 一、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2.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
  3. 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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