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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 6 條

  1. 1.警勤區依下列規定劃分: 一、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2. 2.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
  3. 3.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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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6條的規定,警勤區的劃分應參考以下因素:自治區域、人口疏密、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以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根據這些因素的考量,適當地調整警勤區的劃分。 例如,如果一個地區的村里很大,可以將一個村里劃設為多個警勤區,這樣可以更好地配合地區特性和警力的配置。又或者,如果某一地區的人口很稀少,可以以人口疏密為依據,將人口少於2000人或500戶的地區劃設為一個警勤區。這樣可以確保每個警勤區的管理更為有效,並且根據當地的特點和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官方網站,警勤區劃分相關資訊: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FF8669044E2C44B70237015A760740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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