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 5 條
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由員警一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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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警察勤務條例第 5 條規定了警務區的基本單位和負責人。根據這條法規,警務區是指警察勤務的基本單位,由一位員警負責。這裡的警務區可以理解為在一個特定地區負責執行警務任務的區域單位,由一位員警單獨負責執行工作。 範例:例如某個鄉鎮的警務區可能由一位員警負責,該員警負責執行該鄉鎮的相關警務工作,包括協助維護治安、防止犯罪等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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