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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4警察勤務機構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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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機構,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及規劃監督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4條的規定,警察勤務機構被區分為三個層級: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和規劃監督機構。 基本單位指的是各級警察機關的組織單位,例如地方政府警察局的分局、刑警大隊、交通隊和婦幼隊等。基本單位負責執行警察勤務,維護社會治安和執行相關法律法規。 執行機構則是指各級警察機關下屬的特定單位,例如巡邏隊、臨檢隊、守望隊和值班室等。執行機構主要負責執行特定的勤務任務,例如巡邏、臨檢和守望等。 最後,規劃監督機構是各級警察機關的上級機關,例如警政署、地方政府警察局和刑事警察局等。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規劃、監督和指導警察勤務的執行,確保各級警察機關的運作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這些區分主要是為了組織和管理警察勤務提供便利,確保警察機關的順利運作,並確保警察的職責和職權得到適當的分配和執行。相關資料可以參考警察勤務條例第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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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勤務條例第 4 條規定:「警察勤務機構,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及規劃監督機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勤務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