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 3 條(警察勤務之實施)
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普及轄區,並以行政警察為中心,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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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3條,警察勤務的實施應該是晝夜都要執行,而且要在所管轄的區域普遍實行,而以行政警察為主力,其他種類的警察則提供協助。這表示警察的工作不只是在特定時間或特定地點執行,而是要全年無休地保持對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的維護,並且要在所管轄的區域內普遍實施。行政警察在這個過程中扮演著主要角色,其他種類的警察則提供協助。這可以確保警察勤務的統一性和協調性,從而更有效地保護公眾的安全和福祉。 根據這一條法規,警察應根據所屬的行政區劃和任務範圍,全天候進行勤務執行。在執行勤務時,行政警察應該扮演主要角色,而其他種類的警察則應提供協助。例如,在城市的行政區劃中,行政警察可以負責城市的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維護,而交通警察可以協助處理交通問題。這樣的分工和協作可以確保不同警察部門之間的職責和任務的合理分配,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共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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