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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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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廠商、經營金銀珠寶業負責人、申請購置單位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定製、售賣、持有警棍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申請者,不予許可: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二、犯故意殺人、重傷害、強盜(奪)、妨害性自主、擄人勒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 三、經認定為流氓或受流氓感訓處分裁定確定。 四、最近五年內犯第一款或第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 五、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異常。 六、吸食或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經二次以上裁定處罰確定。
  2. 2.經許可後,發現有前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以下列出各項款的含義和相關範例: 1. 第一項:廠商、經營金銀珠寶業負責人、申請購置單位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不得申請定製、售賣、持有警棍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申請者也不會被許可: a. 經判決確定有內亂、外患罪的情況 - 例如:一名被判處有罪的罪犯因在動員戡亂時期違反內亂、外患罪被定罪。 b. 經判決確定有故意殺人、重傷害、強盜(奪)、妨害性自主、擄人勒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的情況 - 例如:一名被判處有罪的罪犯因犯下故意殺人罪而被定罪。 c. 被認定為流氓或受流氓感訓處分確定的情況 - 例如:一名被證實經認定為流氓或受到流氓感訓處分的個人。 d. 在最近五年內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的情況,且未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 - 例如:一名在最近五年內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的罪犯。 e. 沒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異常的情況 - 例如:一名被鑑定為沒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異常的個人。 f. 犯有吸食或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且經二次以上裁定處罰確定的情況 - 例如:一名曾被判決兩次以上,因吸食或施用迷幻物品以外的毒品或麻醉藥品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罪犯。 2. 第二項:經許可後,如果發現持有人具有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則可以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例如:一名持有警棍的持有人被判定具有內亂罪行並確定有罪,因此其許可被撤銷或廢止。 參考資料:內政部槍砲彈藥管理局,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 持有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傷害名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規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規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法規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社會秩序維護法法規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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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廠商、經營金銀珠寶業負責人、申請購置單位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