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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13 條

警政署為辦理警械鑑驗及認定事項,得設審議會,其委員由警政署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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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警政署為辦理警械鑑驗及認定事項,得設審議會,其委員由警政署遴選之。 根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1條第14款的規定,警械是指警察執行職務時所使用且為公共安全所必需之武器裝備,包括槍械、彈藥及其他警用器材。 根據《警察條例》第30條的規定,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可以使用公權力所必需的手段和措施,包括使用警械。 根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13條的規定,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應依法律規定和程序執行。 根據警政署的官方網站,警政署設有警械鑑定及認定委員會,負責警械的鑑定和認定工作。該委員會的成員是由警政署遴選,包括警察人員、專家學者和相關單位的代表等。 參考資料: - 警政署官方網站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mp?mp=1) -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 《警察條例》 -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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