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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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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製造、售賣或持有防暴網者,應將其數量、規格及保管處所等相關事項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列管。
  2. 2.前項防暴網保管及使用情形之檢查,準用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中,可以得知「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15 條」共有兩項。根據第一項的內容,修正辦法施行前已經製造、售賣或持有防暴網的人應該向地方政府的警察局報告相關事項,包括數量、規格和保管處所等。根據第二項的內容,對於防暴網的保管和使用情況的檢查,可以參照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 至於舉例,以第一項來說明,如果有個人在辦法修正前已經製造了10個防暴網,應該向地方政府的警察局報告這些防暴網的數量、規格和保管處所等相關事項。 而第二項則提到檢查防暴網的保管和使用情況時,可以參照第十二條的規定。舉例來說,如果警察局要檢查某個地方政府機構的防暴網的保管和使用情況,可以參照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程序和紀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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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製造、售賣或持有防暴網者,應將其數量、規格及保管處所等相關事項報直轄市、縣(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