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3 條
- 1.申請製造、售賣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資料卡。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製造廠商應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售賣廠商應附經銷合約書及製造廠商許可文件影本。 五、產品圖示及中文說明書(含型號、圖片)。 六、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附產品樣品。 七、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應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應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
- 2.依前項規定申請製造、售賣之防暴網,發射動力不得為裝填子彈式,發射裝置亦不得有類似槍枝之撞針結構。
- 3.第一項廠商經審查合格後,由本部發給許可文件,許可文件不得影印散發、出租、頂讓、抵押或轉借他人使用。
- 4.廠商應自許可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增列許可營業項目;製造廠商應變更工廠登記,增列許可營業項目。逾期未申請登記者,廢止其許可。
- 5.完成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製造廠商另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備查。
- 6.前項經完成備查之製造廠商於製造、售賣新式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時,應先檢附產品中文說明書及產品樣品;電氣警棍(棒)(電擊器)並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並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核准。
- 7.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前,應逐次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申請製造、售賣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的廠商,必須提交以下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許可: - 申請書 - 負責人資料卡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製造廠商應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售賣廠商應附經銷合約書及製造廠商許可文件影本 - 產品圖示及中文說明書(含型號、圖片) -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附產品樣品 -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應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應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 範例:廠商提交了申請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產品圖示及中文說明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等。 2. 依前項規定申請製造、售賣的防暴網,不得使用裝填子彈式的發射動力,且發射裝置不得類似槍枝的撞針結構。 3. 廠商審查合格後,由本部發給許可文件,該許可文件不得影印散發、出租、頂讓、抵押或轉借他人使用。 4. 廠商應在許可的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變更公司登記,並增列許可營業項目;製造廠商應變更工廠登記,並增列許可營業項目。若逾期未申請登記者,其許可將被廢止。 5. 完成前項登記的廠商,應提交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製造廠商還應另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備查。 6. 完成備查的製造廠商在製造、售賣新式樣的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和防暴網時,應先提交產品中文說明書和產品樣品;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應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應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并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核准。 7. 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和防暴網前,應逐次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准。 範例:製造廠商在製造新款防暴網時,應先提交產品中文說明書和產品樣品,并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然后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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