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完成前一條所述程序的廠商,若要申請輸出警棍、警銬,必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提供以下文件進行核准: 1. 申請(具結)書。 2. 輸入國家信用狀。 3. 外銷訂單(需提供中文譯本)。 4. 產品中文說明書。 5.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的影本。 6. 許可文件的影本。 同時,在完成上述程序的廠商申請核准時,還需要另外提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的影本作為附加材料。 對於要申請輸出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的廠商,也需要按照前述程序提供文件,然後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進行核准。 當廠商通關出口後,必須向出口地海關申請出口副報單(出口證明聯),並在七日內通過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備查。 參考資料: - 警政署. (2021年11月23日).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237704&ctNode=7448&m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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