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4 條
- 1.完成前條程序之廠商,申請輸出警棍、警銬,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准: 一、申請(具結)書。 二、輸入國家信用狀。 三、外銷訂單(附中文譯本)。 四、產品中文說明書。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六、許可文件影本。
- 2.前項申請核准之製造廠商,應另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3.完成前條程序之廠商,申請輸出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檢附前二項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核准。
- 4.廠商通關出口後向出口地海關申請出口副報單(出口證明聯),並應於七日內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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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完成前一條所述程序的廠商,若要申請輸出警棍、警銬,必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提供以下文件進行核准: 1. 申請(具結)書。 2. 輸入國家信用狀。 3. 外銷訂單(需提供中文譯本)。 4. 產品中文說明書。 5.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的影本。 6. 許可文件的影本。 同時,在完成上述程序的廠商申請核准時,還需要另外提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的影本作為附加材料。 對於要申請輸出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的廠商,也需要按照前述程序提供文件,然後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進行核准。 當廠商通關出口後,必須向出口地海關申請出口副報單(出口證明聯),並在七日內通過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備查。 參考資料: - 警政署. (2021年11月23日).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237704&ctNode=7448&m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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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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