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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完成前條程序之廠商,申請輸出警棍、警銬,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准: 一、申請(具結)書。 二、輸入國家信用狀。 三、外銷訂單(附中文譯本)。 四、產品中文說明書。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六、許可文件影本。
  2. 前項申請核准之製造廠商,應另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完成前條程序之廠商,申請輸出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檢附前二項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核准。
  4. 廠商通關出口後向出口地海關申請出口副報單(出口證明聯),並應於七日內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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