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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5 條

  1. 1.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留存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樣品,每種不得超過十枝(付)為限,售賣場所陳列樣品,每種以一枝(付)為限,每枝(付)均應烙印樣品字樣,並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報備列管。
  2. 2.前項廠商向國外地區寄送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樣品,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准,其寄送樣品每一國家或地區每次每種以二枝(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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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的解釋: 1. 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留存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樣品,每種不得超過十枝(付)為限,售賣場所陳列樣品,每種以一枝(付)為限,每枝(付)均應烙印樣品字樣,並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報備列管。 解釋: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已經完成第三條程序的廠商可以留存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和防暴網的樣品。每種樣品的數量限制為不超過十枝(付)。如果在售賣場所陳列樣品,每種樣品的數量限制為一枝(付)。而且,每枝(付)的樣品都應該烙印「樣品」字樣。此外,廠商應該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報備列管。 舉例:一家已經完成第三條程序的廠商可以留存三種警棍樣品,每種樣品不超過十枝(付)。如果在售賣場所陳列樣品,每種樣品限制為一枝(付),並且每枝(付)上都應該烙印「樣品」字樣。廠商還需要向當地的警察局報備列管。 2. 前項廠商向國外地區寄送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樣品,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准,其寄送樣品每一國家或地區每次每種以二枝(付)為限。 解釋: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如果廠商打算向國外地區寄送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和防暴網的樣品,廠商需要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准。在每一國家或地區,每次寄送樣品的數量限制為每種樣品以二枝(付)為限。 舉例:一家廠商打算向美國寄送三種警棍樣品,每種樣品的數量限制為二枝(付)。在這種情況下,廠商需要向直轄市(或所在縣市)的警察局申請核准。同樣地,如果廠商還想寄送樣品到其他國家或地區,每次每種樣品的數量限制也是二枝(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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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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