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6 條
- 1.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製造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逐一打造廠商名稱及編號,並不得超量製造及非法推銷。
- 2.前項廠商應詳細記載警械製造數量及出售對象,於每月十日前填具上月製售月報表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並沒有提到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6 條的內容。由於缺乏相關資訊,無法針對第 6 條進行逐條釋義及舉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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