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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製造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逐一打造廠商名稱及編號,並不得超量製造及法推銷。
  2. 前項廠商應詳細記載警械製造數量及出售對象,於每月十日前填具上月製售月報表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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