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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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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三、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四、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三張。
  2. 2.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3. 3.前二項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7 條,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以及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但需檢附相關文件。申請需要的文件包括申請書、申請單位證明文件、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以及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時還需要附上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三張。另外,如果是申請拋射式電擊器,則限定運送保全人員才可以申請。至於具體的申請程序和條件,可以參考最新的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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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